注 意 事 項    
 
  1. 非經機電主管許可,不可擅自操作LBS(高壓負載開關)或將送電或停電警示標誌移去。

  2. 操作任何開關前,應先確認該LBS(高壓負載開關)即為計劃送電或停電之開關回路,並與現場使用單位確認無誤後,才能操作。

  3. 送電或停電動作應確實遵照送電步驟及停電步驟要領操作。

  4. 欲增加負載回路時,應先確認該開關盤是否尚有備用能量可供使用,開關回路增設後,應將所增加之負載回路資料內容載於原線路圖上,以供查閱。

  5. 進行停電維修保養前,應先通知所有相關單位人員及預定作業時間,於LBS(高壓負載開關)OFF後,先確認作業範圍,已全部停電完成後,再做放電動作並予掛牌警示(可能時,將LBS(高壓負載開關)抽出與回路分離)。

  6. 無論停電維修保養作業完成與否,非經該維修保養人員許可,不得擅自復電或將維修保養之掛牌移去。

  7. 配電盤之箱門、蓋板等,平時均應予關妥鎖緊,非經機電人員許可,不得擅自開啟,並須於操作人員離開前將之復原關妥鎖緊。

  8. 配電設備,應排定維修保養計劃,確實執行定期與不定期巡檢,並予以記錄備查。